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优化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扬邗政发〔2008〕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区各委、办、局(公司)、行、社、中心: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和技术改造等工作,支持工业企业集聚发展、进位争先、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总体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品牌创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必须坚持以“三重”、“双创”工作为抓手,把培育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摆上突出位置,加快要素流动集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产业和企业群体;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思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毫不动摇地支持、引导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实现新跨越,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部工业产值达15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每年净增规模企业、亿元企业60家、35家以上,总数分别达660家和220家以上,其中产值过百亿元企业1家、50亿元以上企业2家、30亿元以上企业5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工业投入年均增长30%以上,3年累计投入700亿元;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争创国家级品牌10个,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5个,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工业比重达30%以上。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荣誉称号奖。每年度对纳税前20名企业、应税销售前30名企业、应税销售31-50名企业分别授予邗江区纳税20强企业、邗江区重点企业、邗江区成长型企业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2、规模突破奖。对当年新进列统企业且应税销售增幅达全区平均水平的,奖励企业1万元,新征地企业不奖;按净增列统企业数,每净增1家奖励所在镇(街道)、园区1万元。对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纳税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金绝对数(剔除出口退税部分)排名居前且增幅在10%以上的10家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税金绝对数(剔除出口退税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前10名的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高标准予以奖励。

    (二)鼓励产业升级调整

    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50万元,引导和鼓励现有企业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对六大产业及“三新”产业企业实施符合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区技改部门备案,单个项目设备投入800万元以上、新增产能3000万元以上的,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1、在现有厂区内实施的工业投入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奖励;对现有工业企业实施的有新增用地的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6‰给予奖励。

    2、新注册及新增注册资本企业在项目投资到位、形成生产能力后,围绕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继续实施的有新征地的工业投入项目,按前款标准奖励。

     3、大力扶持提升产业层次的新兴产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此类项目按照扬州市“三新产业”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独立研发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被认定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首次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企业开发产品新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工业企业当年被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50%,最高3万元。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原办法执行。

    4、鼓励企业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除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对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上级下拨资金到帐额的10%给予奖励。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另议。

    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获得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高标准予以奖励。

    6、设立人才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按《扬州市邗江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工作政策意见》执行。

    (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设立“质量兴区”专项资金150万元,专项用于质量管理、品牌创建工作:

    1、对首次创成国家级区域品牌或基地的镇(街道、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5万元奖励,司法认定的减半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名牌、江苏著名商标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首次建成标委会、分标委会、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领衔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正式颁布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程序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凡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正式启动上市程序的,给予垫付100万元的扶持;材料报送省证监局并通过鉴证的,再给予垫付100万元的扶持,企业上市后一年内归还上述垫付资金。

    2、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募资金额的3‰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的,比照新上市企业,按再融资金额的3‰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通过并购(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买壳”、“借壳”方式实现上市,注册地在本区的,视同首次公开募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3、企业上市前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上市前返还一半,上市后返还一半。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400万元,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主要用于: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5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500吨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当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被列入区政府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当年增加投入,新上减排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2-5万元;对列入年度计划,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2-5万元;列入市、区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关停到位,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按列统企业、非列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企业节约用地

    1、坚持“1000万元以下投资不供地、1亿元以下投资紧供地、1亿元以上投资保供地”原则,对新增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注册资本金与建筑容积率“双控”管理,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船舶(重工)产业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万元/亩,其他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万元/亩。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标准,一般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9,工业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达1.2以上。

    2、鼓励盘活存量土地,鼓励新上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引导企业通过增资扩容、内部整理等途径实现内涵式增长,对容积率已达到0.9以上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按“一费制”工业项目的50%收取相关费用,凡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以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补交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增加面积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费用(经营性收费除外)予以免收。鼓励企业通过引资嫁接、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对实现零土地招商的,按实际外资到帐数的3‰对企业给予奖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企业实施项目节约用地和实际效益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政策。

    3、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建设标准厂房。各镇、街道、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优先保证建设用地需要,并按同时期同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挂牌出让,对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一费制”工业项目的50%交纳相关审批费用;对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企业自建自用厂房),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对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奖励。

    (八)鼓励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工业行业协会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发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对协会工作开展正常、作用发挥明显的进行考核奖励,对承担专项课题研究的给予课题补助。

    2、扶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经区工商部门批准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财政按注册资本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立完善促进工业优化发展的服务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镇(街道)、部门给予奖励。

三、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奖励措施

    1、区成立工业经济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经贸局、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环保局、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要制订考核操作细则,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帮助企业优化发展为主要服务内容,以现场办公和“零距离”协调为主要服务方式,为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2、符合上述获奖条件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获奖资格。

    (1)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

    (2)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

    (3)提供虚假评奖资料的。

    3、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发布时间: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