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邗政发〔2008〕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区各委、办、局(公司)、行、社、中心:
《扬州市邗江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工作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邗江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工作
政 策 意 见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优秀人才的条件: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与我区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
2、国家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来我区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4、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5、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形式:
1、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我区工作;
2、采取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区创业和工作;
3、带资金、带项目或带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通过领办、创办、联办科技型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
第四条 设立区引进优秀人才专项基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专项基金用于对优秀人才的奖励、津贴和补助,并随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
第五条 实行引进优秀人才资助及津补贴制度,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1、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服务协议,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5年内按实际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补贴费;
2、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服务协议,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5年内按实际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补贴费;
3、引进我区工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或社会事业急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万元的津贴;
4、引进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个人2万元的津贴;
5、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如果项目完成出站后,愿意继续留设站企业工作的,在此后的5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
第六条 实行政府货币补贴形式解决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问题:
1、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并在本地购房,在5年内分年度共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引进的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并在本地购房,在5年内分年度共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引进的我区工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或社会事业急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并在本地购房,在5年内分年度共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
4、引进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并在本地购房,在5年内分年度共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七条 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1、每年评选3–5名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区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符合(1)所创办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写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国际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2)拥有与其所创业领域、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成功创业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4)引进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的负责人,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5)引进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区财政给予创业个人(团队)50万元的资助。被评为省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不参加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的评选。
2、每年评选3–5名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符合(1)具有在行业内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2)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主持过重要技术的攻关或产品研发,是企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主要完成人;(3)研发的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4)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须和我区接收企业(载体)签定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区财政给予个人(团队)20万元的资助。被评为省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不参加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大对获得省、市、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的奖励,分别再给予相对应配套10000、50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新产品、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的人才,按国家、省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对应的匹配奖励。
第十条大力支持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对有博士后进站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每两年开展一次人才工作优秀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企业引才引智、聚才用才等方面的情况,评出3-5个成绩突出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加快企业人才能力的提升,区财政依据相关培训协议,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区财政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实行引进优秀人才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应按不低于本地企业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对因流动采用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所列第五、第六条津贴补助由用人单位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条款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的扬州市邗江区优秀人才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开发区、人事、财政、科技、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优秀人才的评审标准和一年一度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扬州市邗江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